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486号原告吴敏才,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代理人郑嘉鑫,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驰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九星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敏才与被告上海驰特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九星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敏才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顾亚安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王枝良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