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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武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临中法刑执字第551号
案件名称刘武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武祥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中法刑执字第551号罪犯刘武祥,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打工。

现在临沂市看守所服刑。

上列罪犯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以(2013)临兰刑初字第113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临沂市公安局以罪犯刘武祥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5月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武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较好。

本院认为,罪犯刘武祥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武祥减去有期徒刑十天。

刑期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4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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