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三初字第2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平,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勇(南宁市瑞平包装食品店经营者),经营地址:南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詹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4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