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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尔福连接系统控股法国公司诉上海燕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9号
案件名称德尔福连接系统控股法国公司诉上海燕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尔福连接系统控股法国公司,上海燕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连电子(南京)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民康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普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9号原告德尔福连接系统控股法国公司。

法定代表人TC,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坚,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贤起,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燕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建平,上海燕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胡连电子(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建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李兵,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重庆民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深圳普光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刘大伟,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保红,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尔福连接系统控股法国公司诉被告上海燕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连电子(南京)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民康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普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尔福连接系统控股法国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郑军欢代理审判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耿晓光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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