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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国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常知民初字第101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国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冯国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常知民初字第101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克,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婷婷,江苏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国琴。

委托代理人,系冯国琴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国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冯国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国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减半负担18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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