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知民初字第0043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蓝森源。
被告陈洪志,男,汉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洪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洪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洪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40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