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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忠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武刑初字第89号
案件名称杨忠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忠录,胡先文,姚庆新,张小林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忠录,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5日。

2013年12月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被告人胡先文,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8日。

2013年13月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鑫、高居安,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庆新,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5日。

2013年12月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小林,男,汉族,生于1990年1月27日。

2013年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忠录、胡先文、姚庆新、张小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丽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忠录、胡先文及其辩护人、姚庆新、张小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杨忠录、胡先文、姚庆新、张小林等人先后向他人销售假冒的黑兰州、紫云烟及中华烟,销售价值7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烟草检验报告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忠录、胡先文、姚庆新在明知烟草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仍然进行销售。

被告人张小林在明知杨忠录销售假烟的情形下仍然为其提供地方存储货物,属于帮助犯,四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忠录辩解:我自愿认罪,请求对我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先文辩解:我自愿认罪,请求对我从轻处罚。

辩护人意见:1、被告人胡先文系从犯;

2、被告人胡先文系初犯、偶犯;

3、被告人自愿认罪。

建议对被告人胡先文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庆新辩解:我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小林辩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杨忠录、胡先文、姚庆新、张小林先后在武都区各烟酒零售门市部销售假冒的黑兰州、硬黄兰州、紫云烟以及中华烟,其中杨忠录主要负责寻找货源,胡先文主要负责往外销售,张小林则主要负责在杨忠录寻找到货源后存储货物,姚庆新在明知杨忠录售假贩假时,依然帮忙接送货物并一同向外出售。

其中,在2012年的时候,杨忠录和姚庆林向宕昌的冉银平出售假冒黑兰州130条,销售金额3900元、在2013年11月杨忠录和姚庆新向该冉销售假烟金额8800元、杨忠录和胡先文向该冉销售120天黄兰州,价值3840元;

胡先文先后向闫蔡花经营的兴旺烟酒门市部出售软云烟50条,软中华20条、黑兰州25条、黄兰州10条,销售金额15175元,张小林向该闫销售假冒黑兰州10条,销售金额1500元;

胡先文向城关镇南桥路“南桥批发部”门市部销售假冒软中华20条、黑兰州25条、硬黄兰州60条,销售金额14650元;

胡先文给武都区城关镇“世纪金徽小区利民店”销售4条软中华、10条黑兰州、35条黄兰州,销售金额5300元;

杨忠录、胡先文、姚庆新、张小林一起向钟楼滩“蓝色洋河经典门市部”销售假冒黑兰州50条,销售金额5000元;

胡先文向唐坪开门市部的唐云杰销售假冒软云烟30条、黄兰州35条,销售金额4000元;

杨忠录向武都区城关镇文明巷“羊拜小卖部”销售假冒黑兰州10条,销售金额1000元;

胡先文和张小林向武都区体育大厦楼下的“李俊红食品批发部”销售假冒黄兰州60条,金额1920元,杨忠录向该门市部销售销售假冒黑兰州18条,金额2340元;

杨忠录和姚庆新向武都区新世纪名酒专卖店销售假冒软中华30条,金额6600元;

胡先文向汉王镇的寇红星销售假冒黄兰州,销售金额990元;

杨忠录和张小林向文县李长琛销售30条假冒云烟,销售金额2340元;

胡先文给马街的孙梅花销售假烟金额2000元。

另外,在2013年12月2日,烟草部门与公安机关在联合行动时从张小林店内查获假冒中华烟9条零2盒、硬黄兰州193条,在胡先文处查获假冒中华烟22条零4盒、云烟8盒;

在杨忠录处查获假冒中华烟5盒、硬黄兰州4盒。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烟草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够互相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忠录、胡先文、姚庆新在明知其烟草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仍然进行销售,而被告人张小林在明知杨忠录销售假烟的情形下仍然为其提供场所予以存储,属于帮助犯,四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忠录组织货源,系主犯,应从重处罚;

各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忠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5000元;

二、被告人胡先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行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

三、被告人姚庆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四、被告人张小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单处罚金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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