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3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XXX。
被告邱小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小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