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7092号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277弄1号905、906室法定代表人:徐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路文,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分宜升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双林镇大姜村委虎形村小组24号。
法定代表人:邓小亮。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分宜升悦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收到原告的诉状。
现原告向本院表示已与被告分宜升悦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且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交纳诉讼费,亦同意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意见,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