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9号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英。
委托代理人裴金华。
被告上海威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丽纯。
委托代理人闫彪。
被告上海瑞天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宝禄。
委托代理人赵洪玉。
委托代理人闫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威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瑞天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上海威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瑞天文教用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寿仲良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吴妮娜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群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