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3-1号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国森,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银红,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捷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朝芳,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口捷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