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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公司与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诉前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淄民三证保字第5号
案件名称微软公司与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诉前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1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微软公司,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民三证保字第5号申请人: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

(OneMicrosoftWay,Redmond,Washington98052-6399,U.S.A)。

授权代表人:本杰明·欧·奥道夫(Benjamin·O·Orndorff),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

被申请人:淄博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

申请人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因与被申请人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并已提供担保。

申请人微软公司称:申请人系MicrosoftWindows2000(微软视窗2000)、MicrosoftWindowsXP(微软视窗XP)、MicrosoftWindowsVista(微软视窗Vista)、MicrosoftWindows7(微软视窗7)以上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申请人有初步证据显示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侵权使用了以上系列软件。

由于申请人进一步取证困难,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以最终查明侵权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微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安装、复制、使用MicrosoftWindows2000(微软视窗2000)、MicrosoftWindowsXP(微软视窗XP)、MicrosoftWindowsVista��微软视窗Vista)、MicrosoftWindows7(微软视窗7)的相关信息以查封、扣押、照相、录像、拷贝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申请人微软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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