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9424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一桥大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少兵,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少兵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