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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华诉陈荣安、舒玉玲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佛顺法知民初字第565号
案件名称张春华诉陈荣安、舒玉玲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春华,陈荣安,舒玉玲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知民初字第565号原告张春华。

委托代理人冯耀忠,广东德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笑珠,广东德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荣安。

被告舒玉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华诉被告陈荣安、舒玉玲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华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张春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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