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知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钦周,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