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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与华运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561号
案件名称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与华运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华运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561号原告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

委托代理人盛跃进,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运保。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运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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