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796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刘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受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