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上海紫合堂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广燕,职务:经理。
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司凯华,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冬朋,男,系商丘市睢阳区维纳斯婚纱摄影店业主。
原告上海紫合堂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冬朋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紫合堂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紫合堂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