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知民初字第34号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及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鸿容,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委托代理人戍艳珽,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溪天顺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玉溪市红塔区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刘周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超、陈腾蛟,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玉溪天顺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1日以业主自认侵权产品系业主安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玉溪天顺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玉溪天顺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