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张业瑞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11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张业瑞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业瑞,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业瑞,系郑州市金水区瑞丰烟酒商行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业瑞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粮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业瑞停止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赔偿中粮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

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15日作出(2013)郑知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

张业瑞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受理。

本院按照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于2014年5月30日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张业瑞的邮件被退回,退回原因为“拒收”;

5月30日,本院按张业瑞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的联系方式,向张业瑞电话、短信通知开庭时间及地点。

6月12日上午,张业瑞未按照本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到庭,中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张业瑞提供的送达法律文书地址,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同时辅助电话、短信通知,向张业瑞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开庭时间和地点,但张业瑞拒收邮件,并不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故本院向张业瑞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视为已经送达。

张业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张业瑞撤回上诉处理。

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知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费850元,由张业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