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知民初字第61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改文,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红阳,男,汉族,1979年12月25日出生,系XX市XX区XX店业主。
被告昌黎玛蒂尼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百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红阳、昌黎玛蒂尼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