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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与叶凤武、张鲁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洛知民初字第282号
案件名称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与叶凤武、张鲁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叶凤武,张鲁生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知民初字第282号原告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双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巍,浙江泽大(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兰琴,浙江泽大(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凤武,男,汉族,1974年6月21日出生。

被告张鲁生,男,汉族,1965年2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凤武、张鲁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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