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民三初字第1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南定购物广场。
负责人:翟燕林,经理。
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道云,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燕林,女,该单位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南定购物广场、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