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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张亮亮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4知民初4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张亮亮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张亮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4知民初48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1268A。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亮亮,男,汉族,1995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公司)与被告张亮亮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富安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被告张亮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安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亮亮立即停止侵犯第4169736号、第855400号和第13959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张亮亮赔偿富安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万元;

3.判令张亮亮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富安娜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集研发、设计、生产、营销和物流于一体的综合型家居企业。

创立“富安娜”、“维莎”、“馨而乐”、“酷奇智”、“圣之花”五大品牌。

作为国内家居纺织行业上市先驱企业,富安娜迄今已发展26年。

凭借产品独具一格的设计风格和高规格的品质管理,富安娜已经成为国内家纺企业中深受消费者喜爱的品牌。

富安娜公司拥有的第416973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第24类,于2008年4月7日注册,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4月6日;

第855400号注册商标,核定适用范围第24类,于1996年7月14日注册,富安娜有效期至2026年7月13日;

第18737342号注册商标,核定适用范围第24类,于2018年8月7日注册,现有效期至2028年8月6日;

第1395959号注册商标,核定适用范围第24类,于2000年5月14日注册,现有效期至2030年5月13日。

2009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第855400号注册商标在第24类床上用品类别上为驰名商标。

第4169736号商标于2010年3月获称广东省著名商标。

富安娜公司的“富安娜”品牌,入围2012年中国最有价值品牌500强,品牌价值19亿元,2013年荣获知名品牌奖,2014年获得“深圳老字号”荣誉证书。

多年来,在富安娜公司的不懈努力下,“富安娜”品牌家纺以其卓越的品质在市场上和广大消费者心中已具有广泛、深入、持续的影响力,也正因为如此,市场上销售侵犯富安娜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日益增多。

2020年月,富安娜公司的代理人从闲鱼卖家“百色家纺”(会员名为“爱的嘛”)处购买了商品,公证员对富安娜公司代理人提取快递包裹、登录闲鱼查看网购订单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了公证书。

经闲鱼披露,该卖家即为张亮亮。

鉴定后发现,涉案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易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混淆。

张亮亮未经富安娜公司授权,销售假冒富安娜公司商标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富安娜公司的商标权,其行为影响恶劣、程度深远,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严重损害了原告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张亮亮销售侵犯富安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富安娜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富安娜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及商业信誉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富安娜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富安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亮亮辩称,张亮亮确实售卖了这个商品,是在二手平台做的,张亮亮本人对这方面的法律问题没有过多的了解,且张亮亮通过平台出售的富安娜品牌的商品也只有几套,售价都是几十元钱,盈利只有几块,总共下来可能赚了几百块钱,富安娜公司要求赔偿7万元张亮亮无法接受,且根本没有赚那么多钱,张亮亮承认卖假货了,可以假一赔十。

经审理查明:富安娜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是一家集研发、生产、营销、物流于一体的家纺类上市企业。

1996年7月14日深圳富安娜家饰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85540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4类,即床单、床罩、被子、枕套、被套、鸭绒被、帐帘、褥子,注册有效期限自1996年7月14日至2006年7月13日,2003年10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深圳富安娜家饰用品有限公司。

2004年8月2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深圳市富安娜家饰用品有限公司。

2008年1月9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富安娜公司)。

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3日。

2000年5月14日深圳富安娜家饰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39595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4类,即印花棉布、被子、毛巾被、鸭绒被、金属棉(太空棉)、褥子、被罩、床罩、、装饰织品、毛毯,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5月14日至2010年5月13日,2003年10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深圳富安娜家饰用品有限公司。

2004年8月2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深圳市富安娜家饰用品有限公司。

2008年1月9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富安娜公司)。

2010年5月1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13日。

2008年4月7日富安娜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16973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4类,即被子、鸭绒被、枕套、床罩、床单、枕套、帐帘、褥子,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6日,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4月6日。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出具(2020)浙行西证民字第6404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10月30日,申请人富安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向公证处申请对其提取快递包裹、在本处的手机APP“闲鱼”上查看订单详情等行为进行保全证据。

保全一:在公证员余某与公证处公证人员王某与申请人赵倩来到杭州市莫干山路231号广厦·锐明大厦北半区一楼,赵倩从一楼丰巢柜提取了一份单号为557029476980087百世快递包裹,上述包裹由公证员余某全程保管并带回公证处,赵倩将到会的包裹包装拆开,并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APP“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包裹中标志着“深圳富安娜家用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卡片上的二维码,出现新页面,赵倩按手机截屏键截取相关页面,查看实物后,赵倩将实物重新装入原包装袋,由公证员余某进行密封,加贴公证处封条,公证员余某对上述快递包裹的拆封、查看、封装过程进行拍摄,并将封装后的物品交与富安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保存。

保全二:2020年11月3日在公证处,公证员余某、公证处工作人员王某监督了富安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在公证处手机上进行的下列保全行为:一、操作人员确认上述手机已连入公证处的无线网络、移动数据网络已关闭,并进行网页清洁;

操作人按手机截屏键截取相关页面,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三第1-3页。

二、操作人点击手机桌面上的APP“咸鱼”,出现“闲鱼”页面,点击右下方“我的”,出现新页面,点击“账户密码/短信验证码登录”,出现新页面,输入账户和密码,点击“登录”,出现新页面;

操作人按手机截屏键截取相关页面,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三第4-5页;

三、操作人员点击步骤二页面“我买到的4”,出现新页面;

操作人按手机截屏截取相关页面,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三第六页;

四、操作人员点击步骤三页面“爱的嘛”,出现新页面;

操作人按手机截屏键截取相关页面,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三第6页;

四、操作人员点击步骤三页面“爱的嘛”,出现新页面;

操作人按手机截屏键截取相关页面,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三第7-8页。

五、操作人返回步骤三页面,点击“爱的嘛”项下的“…”,出现新页面,点击“查看物流”,出现新页面;

操作人按手机截屏键截取相关页面,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三第9-12页。

六、操作人返回步骤四页面,点击商品图片,出现新页面;

操作人按手机截屏截取相关页面,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三第13-17页。

七、操作人点击步骤六“爱的嘛”,出现新页面;

操作人按手机截屏截取相关页面,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三第18页。

八、操作人点击步骤七页面左上方“爱的嘛”项下的“已认证”,出现新页面;

操作人按手机截屏键截取相关页面,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三第19页。

2020年11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对上述事实出具了(2020)浙杭西证民字第6404号公证书。

另查明,淘宝网应富安娜公司的要求,披露会员认证信息为:对方ID:爱的嘛,真实姓名:张亮亮,身份证号:4104211995××××××××,与本案被告系属同一人。

上述事实,有富安娜公司的主体信息资料、商标注册证、(2020)浙杭西证民字第6404号公证书、网页截图、等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张亮亮销售相关产品是否侵犯了富安娜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2.张亮亮是否应赔偿富安娜公司主张的因张亮亮的销售行为给万达儿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案涉购买的四件套上标注的“”“FUANNA”“富安娜”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其中,“”标识与第4169736号商标构成相同商标,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床罩、床单、枕套构成相同商品,富安娜公司确认案涉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故被控侵权商品为未经富安娜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属于侵犯富安娜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张亮亮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亦属于侵犯富安娜公司涉案商标权的行为。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富安娜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张亮亮因侵权所获得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张亮亮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本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富安娜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并参考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和赔偿数额,酌情确定张亮亮赔偿富安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亮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张亮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8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张亮亮负担300元,由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亚超审 判 员 张新兰审 判 员 李华亮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思凡书 记 员 程钰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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