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2442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皓成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丁137号。
被告宋伯顺。
本院受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皓成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宋伯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以与被告宋伯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水娥、北京金开利德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佘志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