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3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建芳,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滨州市乐华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八路以北渤海七路以东清怡厨具城****号。
法定代表人:侯海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洪君,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