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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发展有限公司龙岗六约市场、深圳市某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556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556号
案件名称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发展有限公司龙岗六约市场、深圳市某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556
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发展有限公司龙岗六约市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556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发展有限公司龙岗六约市场。

负责人:谢某。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发展有限公司龙岗六约市场、被告深圳市某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中第二项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并于2014年6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某发展有限公司龙岗六约市场、被告深圳市某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发展有限公司龙岗六约市场、被告深圳市某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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