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63号原告耶纳诺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圣﹒夏尔勒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武。
原告南通丰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川姜镇三圩埭村十二组。
上述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42号611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谨,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耶纳诺国际有限公司、南通丰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耶纳诺国际有限公司、南通丰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耶纳诺国际有限公司、南通丰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耶纳诺国际有限公司、南通丰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耶纳诺国际有限公司、南通丰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