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66号原告谢亚勇,男,汉族,1956年4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环野东升喷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岸清。
原告谢亚勇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环野东升喷涂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1XXXXXX)纠纷一案,谢亚勇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佛山市顺德区环野东升喷涂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谢亚勇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亚勇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环野东升喷涂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55元,由原告谢亚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