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知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业文、刘永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亚欧商城。
法定代表人李树田,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国胜,江苏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亚欧商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后,同日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4年6月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
2014年6月12日,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秀叶审 判 员 忻 越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