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刑执字第390号罪犯王廷杰,现在河北省沽源监狱服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房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廷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沽源监狱于2014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沽源监狱,认定罪犯王廷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服刑改造以来,累计受到考核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1次。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沽源监狱报送的罪犯王廷杰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属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议表、减刑建议书、年终评审鉴定表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廷杰减去余刑(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