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郑知民初字第1103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王建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知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蓝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红,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