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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国燿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花法刑初字第599号
案件名称梁国燿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花法刑初字第59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1985年1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剑扬,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4)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倪代建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梁某及辩护人黄剑扬、黄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底,被告人梁某在没有得到注册商标派龙帝斯PARLONTIS所有权人授权情况下,在花都区狮岭镇杨二村泗合队一出租屋其经营的无名手袋厂内,提供原材料委托他人加工生产假冒派龙帝斯PARLONTIS商标的女式手袋和女式钱包,再进行包装后出售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

2013年10月23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手袋厂内查获被告人梁某委托生产的假冒PARLONTIS女式手袋3511个,PARLONTIS女式钱包1175个,记账本5本(其中记载有销售PARLONTIS女式手袋4250个,单价64元-68元,PARLONTIS女式钱包1000个,单价48元)。

当日,公安人员去到花都区狮岭镇杨二村邦和队一出租屋,查获由被告人梁某委托韦某发加工生产的假冒PARLONTIS女式手袋324个。

经广州市富派皮具有限公司鉴定,上述PARLONTIS女式手袋及女式钱包均为假冒侵权产品,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权利人从未委托或者授权被告人梁某及其工厂生产、加��、出口、经销、仓储、批发及零售任何带有PARLONTIS注册商标的系列商品。

根据上述记账本记载的销售价格统计认定,涉案的已经销售及当日起获未销售的假冒PARLONTIS女式手袋及女式钱包10260个,共计价值635822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综合被告人梁某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以及其如实供述等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梁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梁某是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是初犯,被告人梁某假冒的注册商标是于2012年5月份注册,知名度较小,被告人梁某假冒注册商标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未流入市场,应结合成本计算其价格并认定为犯罪未遂,应综合认定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等辩护意见,建议对被告人梁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芙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穗公花勘(2013)497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芙蓉派出所出具的《非法经营数额认定证明》,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穗花价鉴函(2013)206号复函,被害单位广州市富派皮具有限公司出具的���定报告,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段某的陈述、提供的被害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第3575707号、第7581002号),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证人韦永发的证言,证人韦乾发的证言、对缴获的手袋的照片签认,证人徐兰英的证言、对缴获的手袋、假冒注册商标地点的照片签认,证人梁小玲的证言、对被告人梁某的辨认笔录、对缴获的手袋、假冒注册商标地点的照片签认,以及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对证人韦乾发的辨认笔录、对缴获的手袋、销售单据、作案地点的照片签认、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法应当对被告人梁某适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本案查明的量刑事实和情节有:一、被告人梁某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635822元,可以增加刑罚量;

二、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梁某是初犯,假冒注册商标的部分产品被查获,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及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梁某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公诉机关计算的被告人梁某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现场缴获被告人梁某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被告人梁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是犯罪既遂。

被告人梁某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综合其犯罪情节,不符合缓刑的条件。

辩护人与上述不同的辩护意见,于法不符,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PARLONTIS手袋3835个、钱包1175个予以没收、销毁(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志坚人民陪审员  谢满辉人民陪审员  邝振英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阳秋林潘���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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