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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杨平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293号
案件名称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杨平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杨平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293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平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平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傅 荣人民陪审员  姚志峰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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