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四初字第21号原告杨永孚。
委托代理人杨德。
被告毛云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孚诉被告毛云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永孚承担。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四初字第21号原告杨永孚。
委托代理人杨德。
被告毛云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孚诉被告毛云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永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