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知民初字第0036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LafargeSocieteAnonyme)。
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ShonaMerigeault),该公司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庄毅雄、陈宇超,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长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长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长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长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朱长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