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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成刑执字第3013号
案件名称周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勇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3013号罪犯周勇,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文化程度大学,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温江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已执行3000元,出具困难证明)。

刑期起于2009年12月10日止于2014年12月9日。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31日送川西监狱服刑。

刑罚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

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4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现已获监狱标准考核132分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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