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21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惠玲。
委托代理人:黄利民。
委托代理人:许海霞,山东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惠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