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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金光华广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75号
案件名称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金光华广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金光华广场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冈崎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涌,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雄伟,总经理。

原审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金光华广场店。

负责人:高坂武史。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知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审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金光华广场店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依法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且本案侵权行为地亦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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