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诉人东莞市祥富彩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421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东莞市祥富彩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祥富彩印有限公司,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祥富彩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徐京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盛发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立伟,北京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祥富彩印有限公司(下称祥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探路者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探路者公司虽然没有明确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诉讼请求,但根据其诉状,指控祥富公司商标侵权行为是复制、摹仿、翻译探路者公司注册的驰名商标或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本案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有关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审法院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祥富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管辖,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祥富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祥富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认为本案涉及驰名商标认定问题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该条是针对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并不是关于驰名商标认定,且驰名商标实行的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回到本案,首先,探路者公司并没有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也没有提供任何能证据其驰名的证据。

其次,根据驰名商标个案认定的原则,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安中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对本案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果。

结合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

因此,本案不存在驰名商标认定的问题,不属于原审法院管辖。

探路者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

经查:探路者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祥富公司停止侵害探路者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祥富公司赔偿探路者公司人民币1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祥富公司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探路者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探路者”商标,先后取得第3003469、3003470、3003471、3003472号商标注册证。

由于探路者公司产品销售地域广泛且累计投入广告费用2000多万元,极大提升了“探路者”商标的知名度。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安中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认定探路者公司拥有的第3003472号“探路者”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3年,探路者公司发现祥富公司在天猫网站内销售标识有“探路者”字样的商品,并进行宣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祥富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探路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探路者公司以其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作为本案起诉的事实根据,故本案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

祥富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2009)1号《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祥富公司上诉主张本案不存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且其上诉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而该院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故祥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祥富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09)1号)的主要内容: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