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知民初字第512-3号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通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国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蒋国屏。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柏尚春、陈静。
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芜湖恒美电热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银湖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区学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存山,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诉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恒美电热器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恒美电热器具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撤回对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恒美电热器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