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4802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铺头村。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如意宇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成寿寺路173号朝龙新兴五金交电市场一层BW-7号。
法定代表人赵美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如意宇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