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第四大街925号2900室。
委托代理人叶俭、黄永发,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聚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40区德邻雅筑107、108号,组织机构代码738810114。
法定代表人林活泉,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微软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聚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中,原告微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微软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回起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800元,由原告微软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