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中法民三初字第1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法清,女,汉族,1986年1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新兴三街西14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611030269。
系廉江市中天电器厂的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法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