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109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舒*,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辉,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山东***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