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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山东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潍知初字第109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山东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山东***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109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舒*,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辉,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山东***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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