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桐知初字第153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银琪,系桐乡市梧桐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同庆小区加盟店业主,经营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桐庆小区民丰路8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邱银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1元,减半收���200.5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准予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