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知民初字第0034号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南山村140号。
法定代表人崔洪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晓飞,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阳平,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阳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4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