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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刘朝辉、揭阳市东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890号
案件名称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刘朝辉、揭阳市东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刘朝辉,揭阳市东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890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长岗北路。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朝辉,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揭阳市东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东山区磐东棉浦村村道东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东明,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朝辉、揭阳市东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朝辉、揭阳市东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朝辉、揭阳市东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肖娟闻代理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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