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北京时代靓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华辉。
委托代理人许钊、吴琼,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飞天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时代靓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飞天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时代靓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时代靓妆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时代靓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50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