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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浩成、丰城市王宁二号鞋服店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民初359号
案件名称麦浩成、丰城市王宁二号鞋服店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麦浩成;丰城市王宁二号鞋服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359号原告:麦浩成,男,汉族,1992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城市王宁二号鞋服店,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新城区子龙米兰苑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81MA386NBF8L。

法定代表人:王宁。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麦浩成与被告丰城市王宁二号鞋服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麦浩成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麦浩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浩成撤诉。

2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麦浩成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麦浩成负担,退回麦浩成525元。

审 判 长 汪西菲审 判 员 王革生审 判 员 周中瑞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星伊书 记 员 任千千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359号原告:麦浩成,男,汉族,1992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城市王宁二号鞋服店,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新城区子龙米兰苑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81MA386NBF8L。

法定代表人:王宁。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麦浩成与被告丰城市王宁二号鞋服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麦浩成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麦浩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浩成撤诉。

2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麦浩成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麦浩成负担,退回麦浩成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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